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限30天内审完
日期:2020-08-05 浏览
  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近日发布。按照新政,本市将吸纳更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化解,设在乡镇或街道政务服务中心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调解员。

  《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大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力度,推动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专业调解人才信息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支持具有调解功能的社会组织、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参与争议调解工作。以纠纷调处专业化、精准化为导向,鼓励支持个人或社会组织创设劳动人事争议品牌调解室。发挥社区工作者、平安志愿者、劳动保障协管员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作用。创新调解方式方法,扩大调解服务的参与度和覆盖面,吸纳更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化解。

  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实施意见》提出,要严格落实“护薪行动”,畅通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可通过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采用简便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等措施,将案件审限缩短至三十日内。健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重大集体争议多方联动调解和仲裁快速处理机制,实现争议案件快速化解。

  另外,《实施意见》还明确,要加强调解与诉讼衔接,依法落实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提高调解工作的主动性和权威性。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争议案件,要先行导入诉前调解程序。各基层人民法院要将“多元调解+速裁”纳入立案庭统一管理,扩大人民调解员常驻人民法院数量,将人民调解员编入调解速裁团队,按照一个调解速裁团队配备一至三名调解员的标准,建立统一的调解速裁团队模式,进一步充实调解办案力量,推动调诉对接工作全面深化。

  在队伍建设方面,《实施意见》提出,调解组织要根据本辖区本单位争议情况配备调解员。设立在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民生保障部)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通过多种方式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调解员。案件多发高发的乡镇(街道)可适当增加专职调解员配备数量。有条件的区专职调解员工资待遇可参照本市社区工作者标准执行。同时,加强兼职仲裁员选聘,切实发挥兼职仲裁员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