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处理不当面临哪些法律风险?(下)
日期:2020-08-05 浏览
  劳动者年休假或探亲假与国家延长春节假期重合的,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提示主体:劳动者、用人单位

  提示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部分劳动者在春节假期放假前已履行请休年休假或探亲假的审批手续,如与后续通知的延长春节假期(1月31日至2月2日)相重合,则该段期间的休假性质如何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及时沟通处理。

  风险内容:若劳动者原已针对春节延长假期期间请休年休假,则不再计入年休假假期,劳动者的年休假权益可另行安排,但劳动者应依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另行履行请休假手续的程序。对于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休年假的天数,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提示六

  2020年国家春节假期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获得保障。

  提示主体:用人单位

  提示依据:2019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作出《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决定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作出《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决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针对上述3天法定节日加班,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加班费,故无法通过补休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法定义务;除上述3天法定节日,其余春节假期应计入休息日,部分劳动者在休息日期间因从事疫情防控工作不能休假,用人单位应安排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加班费。

  风险内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此外,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提示七

  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工伤职工权益应倍受关注。

  提示主体:用人单位

  提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分别对应当认定为工伤及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规定,疫情防控期间被感染新冠肺炎、符合上述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所在单位应当自工伤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工伤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风险内容:正处疫情防控的攻坚时期,用人单位应当主动提升对工伤职工的医学治疗与生活保障的关注程度,及时履行工伤认定的申报手续。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通过社会保险基金列支工伤待遇,则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工伤待遇的赔偿责任。

  提示八

  用人单位应当主动落实对农民工群体的科学防控指导与工资权益保障。

  提示依据:从事制造、建筑、服务等行业的农民工群体,通常在元宵节后迎来返城高峰。农民工群体基于医学认知水平与自身防控能力的局限性,需要用人单位全力开展应对疫情政策的宣传讲解,引导农民工科学防控,并合理安排返城时间,落实对工作及宿舍区域的消毒工作,降低感染和传播风险。2020年2月6日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节后农民工返城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积极开展农民工防疫宣传和疫情防控、实施分类指导、加强输出地与输入地有效对接、加强部门协同、切实维护劳动权益、积极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其中指出应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促进企业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依法依规处理农民工因疫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劳动关系问题。对于因隔离、留观、治疗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农民工暂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工。通过严格落实上述举措,维护农民工群体的劳动权益。

  风险内容:《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对于处于隔离期间的农民工群体,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隔离期间的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风险同前述第三项提示一致,不再重复赘述。

  提示九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提示主体:劳动者、用人单位

  提示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作出《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载明“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风险内容: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时效中止、被申请人提起的时效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的情形下,在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应针对实体问题进行答辩,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提举证据,否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提示十

  当事人可主动关注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的便民立案举措,保障自身的起诉权。

  提示主体:劳动者、用人单位

  提示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风险内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主动关注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的便民举措,通过互联网立案、邮寄立案、电话咨询有效立案途径等灵活有效的方式,保障自身的起诉权益。疫情防控期间因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故若不服仲裁裁决书起诉期限的最后一日处于春节假期期间的,应以2020年2月3日为起诉期限届满的日期。如当事人逾期未提起诉讼,则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